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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4/13 12:39:0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 查看次数: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综〔2017〕2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省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3个大类。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并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和优秀教师终身从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家评审。
(五)推荐、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具体工作安排
详见2017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附件1、2、3)。
附件:1.2017年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2.2017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3.2017年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4月6日
附件1
2017年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评审工作安排
一、评审范围
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范围包括基础教育各阶段、各领域取得的教学成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研究基础教育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
申报的教学成果须为能反映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过程,显著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重大成果,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
成果须聚焦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主题,并能相互支撑渗透,主要形式可以为实施方案、研究报告、课件、论文、著作等。中小学教材作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之一,其评审办法需做进一步论证,暂不列入本届评审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成果要求
1.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体现时代精神、素质教育核心理念,关注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在教育教学理论发展、改革实践上取得突破,实践性和创新性强。
2.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改革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2年以上的学校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
3.教学成果具有可复制性,在全国、全省或市域内产生广泛影响,并继续深入研究实践,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级特等奖的成果必须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经验。
4.2014年已获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必须是持续推进改革实践,并取得新的进展,方可申报。
以上成果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二)申报主体要求
1.成果申报单位应为派员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和专业支持。
2.成果申报个人,应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教学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退休人员申报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必须至今从未间断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且成果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6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三、评审名额及申报程序
(一)名额分配。2017年,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奖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5项(其中一等奖及以上不超过45项、特等奖不超过15项)。申报名额按奖励总数的1.5倍左右,综合各地基础教育办学规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质量水平予以分配(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申请奖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通知,可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评审,择优报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材料评审和实地考查后,按分配的名额,择优报送省教育厅。省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研究基础教育的高校直接向我厅申报。
个人成果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申报,单位成果须经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申报。分属不同行政区划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完成的项目申请教学成果奖的,由主持单位或主持人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申报表册等相关材料可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领取或通过教育厅门户网站下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推荐的;
(2)不符合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对象、内容与时限的;
(3)成果持有人或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4)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推荐材料及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5)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评审办法
(一)遵循原则。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正确导向素质教育;突出创新与实践,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实践性和示范性,兼顾成果的不同层次和类型,激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坚持向一线实践成果倾斜,各设区市申报的成果,由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个人主持完成的项目不少于分配名额的70%。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报受理。省教育厅对各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报对象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15日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三)评审组织。省教育厅将组建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实施评审工作。本次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通过票决产生二等奖及以上建议名单。
第二阶段根据第一阶段评审结果,按排位从高到低选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名额120%的项目数进入答辩和评审。评委会专家综合材料评审和现场答辩情况进行票决,产生特等奖和一等奖建议名单,其余项目原则上列入二等奖建议名单。
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公示确认。对评委会确定的获奖项目和等级,再行公示15日后,公布名单、授予获奖证书。
(四)异议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实践时间、实践单位以及评审过程的公正性等存在的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我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须在异议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等信息。我厅将组织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必要时将异议核实和处理情况提交评委会裁决。以其他形式表达的异议均不受理,对奖励等级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1.设区市教育局和省属有关单位(学校)的书面申请报告(随附500~800字的每一项成果的推荐意见),每一项教学成果的综合报告;
2.《2017年福建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汇总表》;
3.《福建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4.反映项目实施效果的证明材料;
5.与教学成果相关的其他支撑材料。
相关申报材料表格请自行到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六、工作要求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和省直有关单位,务必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2017年福建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汇总表》以及每一项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0份(务必每份独立装袋)、与申报材料对应的光盘,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同时发送电子版材料(压缩名为:设区市/省属单位+“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电子材料大小不超过100M)。推荐、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编:350003;
工作联系人:余志丹、郑晗,电话:0591-87091360、87091213、87850907(传真),电子邮箱:jytjjc@fjedu.gov.cn
附表:福建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分设区市申报限额表
附表
福建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分设区市申报限额表
设区市 |
申报限额(项) |
福州市 |
23 |
厦门市 |
16 |
漳州市 |
15 |
泉州市 |
29 |
莆田市 |
11 |
三明市 |
11 |
南平市 |
11 |
龙岩市 |
11 |
宁德市 |
11 |
平潭综合实验区 |
2 |
省属单位与高校 |
25 |
合计 |
165 |
备注:“省属单位与高校”含省属中小学、幼儿园、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高校。
附件2
2017年福建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评审工作安排
一、评审范围
2017年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范围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下同)以及其他与职业教育有关机构、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教师和个人均可申报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一)成果内容
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
1.办学机制方面。在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及二级办学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推进职教集团、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职业院校联盟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吸引优质国际智力资源、闽台合作办学,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校企协同“走出去”;改革成人高等教育,推动开放大学建设,开展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换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培养模式方面。在推行现代学徒制,开展“二元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和专业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学有机融合;推进中高职人才衔接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教学改革方面。在推进校企协同育人,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和工匠精神培养;对接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深化专业课程改革,调整课程结构,更新课程内容;推进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融通”,促进技能大赛与专业教学相融合;改革教学方式、教学手段、教学评价,推进教学资源建设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成果形式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2017年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成果。
(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三)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本省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四)省级教学成果奖可由个人或单位申报,其中,个人申报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单位申报成果的,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成果由2个以上个人或单位共同完成的,由成果主持人或主持单位提出申请,并注明其他完成人或完成单位。
(五)已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的项目,在内容基本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三、评审名额及申报程序
(一)评审名额
2017年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不超过85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5项、一等奖不超过25项、二等奖不超过45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二)申报限额和程序
本次申报实行限额申报和推荐(见附件1、2),超额申报和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
1.逐级申报。申报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应由成果主持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7日),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申报要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实践性和示范性。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向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一线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倾斜。
(1)申报对象为中职学校的:市、县(区)属中职学校应向设区市教育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下同)申报,再由设区市教育局按照地区限额向我厅推荐。省属中职学校按照限额直接向我厅申报。
(2)申报对象为高职院校的:市属高职院校应按照限额向设区市教育局申报,再由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向我厅推荐。省属高职院校按照限额直接向我厅申报。
(3)申报对象为成人高校、本科高校的:成人高校、本科高校按照限额直接向我厅申报。
(4)申报对象为其他单位的:市级职业教育有关机构、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应按照限额向设区市教育局申报,再由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向我厅推荐。省级职业教育有关机构、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限额直接向我厅申报。
2.材料审查。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所有教学成果奖申请项目(公示期15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推荐的;
(2)不符合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对象、内容与时限的;
(3)成果持有人或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4)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推荐材料及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5)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评审办法
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严格遵守以下原则和程序要求:
(一)材料初评
经公示无异议正式受理的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须参加初评。初评须有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下同)委员参加,评委会通过审阅材料进行无记名投票,并根据票数按1:1.2比例确定各等级成果候选名单。其中,二等奖候选成果须有评委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候选成果须有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候选成果须有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
(二)现场答辩和评审
采取从特等奖到二等奖自上而下的评审流程。未被评为特等奖的退到一等奖等级中参加答辩,未被评为一等奖的退到二等奖等级中参加评审。
1.特等奖和一等奖答辩。经初评被确定为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的,须参加现场答辩。答辩须有评委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评委会根据答辩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特等奖、一等奖成果须有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
2.二等奖评审。经初评被确定为二等奖候选成果和一等奖落选成果,参加二等奖评审。评审须有评委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评委会通过第二轮审阅材料进行无记名投票,二等奖成果须有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三)结果公示和名单公布
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教学成果奖项目,在省教育厅网站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内向我厅提出。对有争议的成果,我厅将责成有关学校、单位核实,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即取消成果的获奖资格。
经公示无异议后,我厅将向社会公布2017年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名单。
五、申报材料
(一)学校申报和单位推荐公函。
(二)2017年福建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成果信息表(适用于学校及其他单位);2017年福建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适用于设区市教育局)。
(三)福建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成果报告、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纸质装订成册)。
(四)成果如为教材、著作等出版物,须提交样书。
(五)与成果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
六、其他
(一)材料申报时间:2017年3月30日—5月31日。
(二)各学校、单位除向我厅上报规定的纸质材料外,还要在学校、单位网站上建立“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专栏,包含以上全部电子材料(教材样书除外)的成果展示,并保证网页开通运转,以确保评审专家正常访问。
(三)相关申报材料表格请自行到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所有申报纸质材料一律不退,请自行留底。
(四)请各学校、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5月31日前报送我厅职成处,同时将电子材料(压缩命名为:学校或单位名称+“教学成果奖”)发送至fjzcc@163.com。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邮编:350003。
联系人:倪维庆,电话:0591-87091307。
附表:1.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申报限额一览表
2.省属学校和其他单位申报限额一览表
附表1
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限额一览表
序号 |
地区 |
中职 学校 |
国家示范(骨干)、省 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 设工程高职培育项目院校 |
一般高职院校 |
合计
(个) |
||||
名额
(个) |
校数
(所) |
每校申 报限额(个) |
名额
(个) |
校数
(所) |
每校申 报限额 (个) |
名额
(个) |
|
||
1 |
福州 |
7 |
1 |
3 |
3 |
6 |
2 |
12 |
22 |
2 |
厦门 |
5 |
1 |
3 |
3 |
8 |
2 |
16 |
24 |
3 |
漳州 |
5 |
1 |
3 |
3 |
4 |
2 |
8 |
16 |
4 |
泉州 |
7 |
3 |
3 |
9 |
8 |
2 |
16 |
32 |
5 |
三明 |
5 |
|
|
|
1 |
2 |
2 |
7 |
6 |
莆田 |
5 |
|
|
|
1 |
2 |
2 |
7 |
7 |
南平 |
5 |
|
|
|
2 |
2 |
4 |
9 |
8 |
龙岩 |
5 |
1 |
3 |
3 |
|
|
|
8 |
9 |
宁德 |
5 |
1 |
3 |
3 |
|
|
|
8 |
10 |
平潭 |
1 |
|
|
|
|
|
|
1 |
|
合计 |
50 |
8 |
|
24 |
30 |
|
60 |
134 |
附表2
省属学校和其他单位申报限额一览表
序号 |
学校/单位 |
学校/单位数(个) |
申报限额(个) |
合计(个) |
1 |
省属中职学校 |
20 |
1 |
20 |
2 |
省属国家示范(骨干)、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高职培育项目院校 |
6 |
3 |
18 |
3 |
省属一般高职院校 |
8 |
2 |
16 |
4 |
成人高校 |
4 |
3 |
12 |
5 |
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 |
36 |
1 |
36 |
6 |
省级职业教育有关机构、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 |
|
2 |
|
7 |
市级职业教育有关机构、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 |
|
1 |
|
附件3
2017年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评审工作安排
一、评审范围
第八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成果。依法设立的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和其他个人均可申报本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应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能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具有应用推广价值。主要包括:
1.在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中,取得体制机制创新、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教学创新等方面的成果。
2.在建设应用型本科高校中,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构课程体系、推进产学研协同育人等方面的取得的创新和突破性成果。
3.在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深化创新创业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改革中取得可推广、可复制的成果;
4.在服务地方经济,对接主导和特色优势产业,调整和改造传统专业,增强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中取得创新和突破的成果;
5.在探索闽台、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完善闽台、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等方面取得创新的成果;
6.在强化教学管理、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建设中取得创新和突破的成果;
7.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技术等微观教学领域方面取得创新和具有推广价值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著作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成果原则上应是近年来国家、省和高校在教学领域改革、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项目;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应从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二)申报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须是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贡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成果;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须是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须是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应用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成果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一般应经过不低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四)原则上,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申报名额占用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的推荐名额。
(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六)已获得过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内容基本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七)申报材料由完成人所在单位统一推荐上报。申报单位和完成人须在申报材料中签署授权声明,同意在其成果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情况下,授权福建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宣传推广其成果。
三、申报程序与推荐名额
申报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由高校或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第八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85项,其中特等奖15项、一等奖25项、二等奖45项。
本次申报实行限额推荐。根据学校综合办学情况安排推荐指标。请各校严格按照《福建省第八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限额表》(附表)数目进行推荐,并对所申报项目进行排序,超额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评选办法
(一)评选原则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兼顾高等教育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在同等水平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所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二)评审程序
1.学校或单位申报。各高校或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厅文件要求开展教学成果项目遴选工作,推荐成果应在学校全校范围或单位内部公示15日,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申报成果高水平、高质量。
2.评审会评审。我厅将组建福建省第八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本次成果奖评审通过网络评审、会议答辩评审方式进行。
网络评审采取盲评方式,每个申报成果至少送3名以上专家单独评分后取平均成绩,网络评审最终成绩排前50名有资格参加会议答辩评审。
会议答辩评审采取专家记名评分方式,申报者需参加10分钟的答辩,按最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获奖等次。
3.公示。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教学成果奖励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
4.异议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内向我厅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我厅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异议由我厅高等教育处协调处理。对有争议的成果,省教育厅将责成有关学校核实,必要时,组织评审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取消成果的获奖资格。对获奖等次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5.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我厅将向社会公布福建省第八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
五、申报材料
(一)学校或单位推荐公函(一式1份);
(二)《福建省第八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一式1份);
(三)《福建省第八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附件3)、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电子档为PDF格式(纸质装订成册,一式15份);
(四)支撑材料(制成CD-R光盘(650M/720M),标注单位、姓名及项目名称,一式5份)
1.能够反映成果质量和水平的论文、奖励、报道、研究报告等支撑或旁证材料电子档 (PDF格式);
2.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及教材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包括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等(PDF格式);
3.成果如含视频材料的,可提供FLV格式的视频材料,播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
4.其它与成果有关的支撑材料。
六、其他
1.请在省教育厅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申报表格。
2.各申报高校或单位请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厅高等教育处,同时将电子材料(压缩命名为:学校或单位名称+“教学成果奖”)发送至:jytgjc@fjedu.gov.cn 。
联系人:许广丽,电话:0591—87091229,邮寄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711室高等教育处
附表:《福建省第八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限额表》
附表
福建省第八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限额表
学校名称 |
申报限额 |
学校名称 |
申报限额 |
厦门大学 |
11 |
宁德师范学院 |
4 |
华侨大学 |
9 |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
3 |
福州大学 |
10 |
福建商学院 |
1 |
福建师范大学 |
10 |
厦门医学院 |
1 |
福建农林大学 |
9 |
仰恩大学 |
2 |
福建医科大学 |
9 |
闽南理工学院 |
1 |
福建中医药大学 |
8 |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
1 |
集美大学 |
7 |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 |
1 |
闽南师范大学 |
9 |
厦门工学院 |
1 |
福建工程学院 |
9 |
阳光学院 |
1 |
厦门理工学院 |
8 |
厦门华厦学院 |
1 |
泉州师范学院 |
5 |
福州理工学院 |
1 |
闽江学院 |
5 |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
3 |
莆田学院 |
4 |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
2 |
三明学院 |
5 |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
2 |
龙岩学院 |
5 |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
2 |
武夷学院 |
6 |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 |
2 |
福建警察学院 |
4 |
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 |
2 |
福建江夏学院 |
4 |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
2 |
备注: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高等教育的研究机构申报不超过2项、社团每单位申报不超过1项教学成果。
(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印发